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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路春苑公园站,由北往南方向,站牌更换后,发现没有309路线。是漏了还是什么原因,请及时核对。
    2036 11
  • 茂名市图书馆关于系统故障暂停办理图书借还业务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茂名市图书馆 于 2017-6-23 18:39 编辑 尊敬的读者: 您好,因我馆服务器出现故障,导致图书管理系统无法使用。在服务器恢复正常之前,我馆将暂停办理图书借还业务,所有已外借图书将自动免除超期滞纳金。目前我馆技术人员正在抓紧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恢复图书借还时间将另行通知。 由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茂名市图书馆 2017.6.22
  • 很有含义的一段话……值得思考

    附:摘自 秦小明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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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通过文件修订《条例》||去掉试生产、取消竣工环保验收、报告书项目须环境监...

    根据环保部官网消息,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8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议认为,条例修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了推动绿色发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坚持以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制度有效性和事中事后监管为目标,同时注重与现行法律相衔接。修改后的条例对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进“三同时”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强化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严肃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审议。  根据央视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分享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创业创新便利群众生产生活;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措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助力老有所养;通过《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草案)》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从环保部官网和央视网消息以及下文的热点对比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环评制度改革优化将强化制度有效性,非环保内容会精简。减少部门职能交叉和环评审批事项,提高效率。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从法律层面解决上述部门职能重复和交叉问题。环境影响后评价将强化,毕竟环评作为预评价存在不足,比如环境影响预测结果跟实际监测结果的一致性不理想,环评根据预测结果要求强化污防措施的科学性屡受质疑。 2、去掉试生产相关条款。 3、为了强化事中监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环境监理。 4、为了强化事后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产前办理排污许可证(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 5、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 6、罚款大幅增加。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排污许可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并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根据环保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稿对比得出,最终以国务院发布版为准)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998年,国务院以第253号令发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对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预防建设项目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我国环境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自身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亟待完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对《条例》进行修改,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 及其说明予以公布,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5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录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ep.gov.cn),查询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并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an.jun@mep.gov.cn   四、传真方式:(010)66556430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14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止、减少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和规模,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符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依法开展的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总体要求。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以新带老”要求】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畅通参与和监督渠道,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审批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审批原则,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监理、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在线管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在线平台上发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指南应当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审查条件等内容。   第九条【申请和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行在线申请和受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设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5 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 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文件和需要调整的相关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选址(选线)、布局、规模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 (二)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依法开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要求的; (三)位于被依法限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可以委托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承担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独立、科学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意见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原则上不超过20 日,核设施及重特大项目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环评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 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 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其中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容量或者环境质量不能达到标准且拟采取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措施不可行的; (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的;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不满足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 (三)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与该项目有关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治理措施的;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和数据失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不正确的;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求的。   第十二条【登记表管理】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拟采取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能有效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线平台上按规定格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接受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真实性负责,并落实承诺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重大变动管理和重新复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的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内容实施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环评审批法律效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资质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严禁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章环境保护“三同时”   第十六条【“三同时”总体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报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同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落实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项目的施工合同和计划,保障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并采取防止、减少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开展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   第十九条【环境监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环境监理。承担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环境监理机构发现设计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发现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环境监理机构应当编制环境监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产前向负有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申领程序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非排污许可的建设项目验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经批准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落实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及措施的; (三)施工阶段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修复的,或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三同时”阶段环境监管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建设过程监管,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选,开展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运营期间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运营期应当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保障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编制运行情况监测和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运营期间环境监管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建设项目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运行情况; (三)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和评价实施情况; (四)建设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五)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后评价】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投产使用三至五年内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公路、管线、输变电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报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未按要求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暂缓审批其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书(表)。   第四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二十六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通过网站公开、基层组织公告栏公示、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工程基本情况、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充分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公众提出的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意见,对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根据公众参与情况编制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对其真实性负责。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的过程、内容、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理由。 建设单位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和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除外)。   第二十七条【开工前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主要内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要求; (三)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清单及其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施工期间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应当定期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展情况; (二)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开展情况和监测结果。   第二十九条【建成投产使用前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和已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及排污许可证申请相关要求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 (三)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环境监理开展情况和环境监理报告;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   第三十条【运营期间信息公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运行和实施情况;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四)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开方式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形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以及基层组织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并将公众参与和环境信息公开原始文件、影像资料等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信息反馈机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环境问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未公开环境信息或者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开下列信息: (一)包含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或者区域规划; (二)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承诺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各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第三十四条【环保部门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指南以及受理、审查、审批和备案信息;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信息;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及违法处罚信息; (五)排污许可管理相关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报刊、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第三十五条【诚信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档案库,记录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环境监理机构、竣工验收机构环境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开,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证券监管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批先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一)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二)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七条【登记表备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排污许可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并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违法】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竣工验收机构在竣工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按日计罚和人身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被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后评价】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未备案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或者未落实改进措施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信息公开违法】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开,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或者未如实通过在线平台报备建设项目开工信息、投产使用信息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拒绝监督检查】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以拒绝进入现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不接受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环评机构违法】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未按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或者范围提供技术服务的; (三)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重大缺漏、错误的; (四)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严重失实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在本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按《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其他技术机构违法】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环境监理机构、竣工验收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造成技术文件严重失实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三年之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违规干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干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执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环保部门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1998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防治建设项目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亟需对《条例》修订完善。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现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与环境管理需求凸显出诸多“不适应”,一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范围过大,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约20 万个左右,约占审批数量50%,该类项目环境影响很小,对其审批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二是审批职能交叉,不符合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要求。现行《条例》规定行业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作为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前置,存在重复审查和审批,影响审批效率。三是审批要求不够细化,影响审批透明度和效率。现行《条例》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审批和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够清晰,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四是未体现出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现行《条例》未充分体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核心目标,也未体现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等环保新要求。五是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不明确。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环节薄弱。一是落实“三同时”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实际管理中经常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监管责任混淆。二是三同时”各环节内容仅有原则性规定,环境监理地位、性质和作用不清晰。三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重审批、轻监管,“三同时”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环评有效性大打折扣。四是建设项目变动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要求不明确。 (三)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有待完善。一是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和公开内容不明确,公众容易将企业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概念混淆。建设单位除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公开部分信息以外,普遍不公开环评文件和批准后的环保措施执行情况信息,信息公开不充分。二是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规定不具体。现行《条例》对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主体不明、程序复杂、违法成本低等情况,导致环评公参弄虚作假时有发生,难以真实反映公众意见。三是诚信机制缺乏。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建设单位等环保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完善。 (四)法律责任的设定已不适应当前需求。一是现行《条例》处罚力度偏弱、手段偏软,威慑力不足,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未形成环境监管“利剑”。二是相关法律规定与当前环评实践不相适应。现行《条例》中的“补办环评手续”规定,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不一致,存在管理漏洞。此外,地方政府、相关技术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也缺乏相应处罚规定。 二、修订原则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政府转变职能,以问题为导向,以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强化制度有效性为目标。 (一)对上位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不再简单重复。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相互衔接。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法律作出原则规定的,提高条款的操作性。 (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要求。根据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合衔接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单位落实“三同时”制度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属地监管职责,细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要求,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 (四)强化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要求。《条例》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和诚信机制等方面,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机制。 (五)加大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行政处罚内容,提高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以及对政府和环保部门责任不落实的追究。 三、修订过程 《条例》修订已连续三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三档项目。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委托,环境保护部对《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在前期调研、座谈、收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资料等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2015 年12 月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委、省级环保部门及其他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突出重点。《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审批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效力、重新报批和报请重新复核、资质和资格审查、公众参与要求等内容,与现行《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基本一致。本次《条例》修订不重复上述内容,而是在重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上述基本内涵时,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申请和受理、技术评估、不予审批情形等方面细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操作性。 (二)减少部门职能交叉和环评审批事项,提高效率。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从法律层面解决上述部门职能重复和交叉问题。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对环境影响很小、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将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承诺的环保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三)规范环评审批管理,明确环评审批要求。明确审批红线,规范了环保审批管理,审批环节更加透明。从环境质量改善、环保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审批要求。建设单位可对照清单进行自检,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资带来损失。 (四)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强化“三同时”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调整了竣工环保验收制度,删除了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因此,《条例》修订中也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与排污许可制度进行衔接。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以排污许可替代竣工环保验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调查,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并明确了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形。规定了建设单位“三同时”各个阶段的环保责任、开展环境监理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公开环境保护措施信息和报备。鼓励公众监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并明确举报权利。强化了环保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三同时”阶段、运营期环境监管的责任和监管内容。 (五)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条例》修订增加一章,专述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环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并明确了公开的内容要求,增加了政府相关信息公开要求,实现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加大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条例》修订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规定。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提出了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社会公示、通报相关部门等措施。四是加大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责任追究。 四、需重点说明问题 (一)规划环评落地及与项目环评联动。《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都提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规划与具体项目之间,通常是“大源头”与“小源头”的关系,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一个区域多个建设项目,即使每个项目污染物排放或者生态环境影响都能符合相应要求,但多个建设项目叠加,就可能存在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生态破坏,这就需要从规划源头解决问题。因此,《条例》修订中强化了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联动的要求,通过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约束和指导,在项目环评中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实现从更大范围和源头上控制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三同时”与排污许可的衔接。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其必将成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核心制度。但关于排污许可相关法规尚未颁布实施,需要在《条例》修订中对“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进行规定,实现有机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同时,考虑到当前建设单位普遍反映环保审批环节多、时间长、负担重,部分建设项目环保违法现象比较普遍需加强事后监管才能有效监管违法排污行为等因素,亟需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进行整合,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后果严惩”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在事前预防,排污许可制度重在事后监管。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论证新建项目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和环境保护设施可行性,为排污许可管理提供依据。“三同时”执行报告成为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许可后,环评内容和要求融入到许可证核发中,成为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依据和企业守法文书。《条例》修订中根据上述思路,作出了相关规定。 企业应如何做好环保工作、应对环保督察?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6、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7、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9、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10、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 11、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13、其他企业应牢记: ① 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② 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③ 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切记:企业思想上重视,懂法、守法,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问题。做到环保和项目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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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碧桂园问鼎行业冠军 凭什么能?

    从1992年肇始于广州周边的郊区大盘,到2013年以翻番速度冲破千亿,到2016年又一次翻番销售人民币(下同)3088亿元,进入2017年,碧桂园仅用5个月便实现了2442亿元销售额,在行业三鼎甲的排位从探花变成状元,蜕变成一个名副其实的领跑者。 碧桂园,凭什么能? 虎嗅蔷薇 碧桂园第一个项目——顺德碧桂园 碧桂园以“造城”著称。首个项目顺德碧桂园时至今日,占地面积已经达到4.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10万。其进军广州的代表作凤凰城,目前居住人口更是高达15万之多,酒店、学校、水厂等配套设施一应俱全,俨然一个小城镇。 碧桂园集团董事局主席杨国强(左)向总裁莫斌(左二)等人讲解地漏模型 虎嗅蔷薇,匠心筑城。碧桂园匠心所筑的是老百姓买得起的好房子。“15年前,看到城市中心的房子越来越贵,我就有一个梦想,希望找到这样一个地方:有快速路与城市连接,20分钟就可以到达市中心,风景优美,空气又好,建造一个配套齐全、自成体系的大社区,房价远低于市中心,让每个人都能在这里享受幸福生活。”杨国强如是说。 科技的城 2016年7月,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 2016年8月,碧桂园发布产城融合战略,并启动科技小镇计划。5月17日,广东首个科技小镇——位于惠州的碧桂园潼湖科技小镇破土动工,首批近80家创新产业机构签约入驻。 5月17日,碧桂园潼湖科技小镇创新产业签约大会 相比以往的产业园区,“筑巢引凤”是过去传统的发展模式。而如今,在碧桂园打造的科技小镇中,已经进化到第二阶段,即定制化的“为凤筑巢”模式,在科技小镇中,碧桂园将会创造和培育自己的IP,以达到“筑巢生凤”或“筑巢产凤”的目标。 培育森林 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015年12月18日,碧桂园正式发布马来西亚“森林城市”项目。 碧桂园森林城市 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2016年两度考察森林城市,他表示,森林城市不仅可以提升当地的产业链价值和国际化程度,还可以创造22万个就业机会,将成为马来西亚新的经济增长重心。 杨国强表示森林城市要以“垂直绿化”“立体分层”“产城融合”与“城市创新”为核心,打造未来绿色智慧城市典范。森林城市仅用2年便已带动中联重科、中建八局、沙钢、永钢、蒙娜丽莎等约140家中国企业集体抱团出海。 “亏本生意” 翻开碧桂园四分之一个世纪的企业史,除了紧贴国家战略的企业经营之外,令人震惊的是其独特的慈善公益。 1997年,杨国强拿着100万元的支票,来到省城的羊城晚报社,请求匿名设立一个大学生助学金。这个秘密保守了十年,解密的原因在于2007年公司上市了,有披露的需求。随之一同解密的是,他2002年匿名捐资2.6亿元创办的全免费高中——国华纪念中学。 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的学生 6月4日,凤凰卫视资讯台播出故事片,讲述广东唯一一所免费职业院校碧桂园职业学院的故事。这所大专,首届290名毕业生就业率接近100%。这所大学的创办人是碧桂园的主席杨国强和副主席杨惠妍。 “我已经不是为自己享受而工作了,我是为别人和社会工作,我赚的钱越多,我的‘亏损’就越大。但我为什么还要做这个工作的机器呢?我想这就是一种责任吧,我是替社会管理财富。”杨国强提出的“亏本生意”理论,与他特立独行的公益事业如出一辙。 迄今为止,杨国强父女及公司历年向全社会捐赠超过27亿元。送技能下乡、广东清远树山村绿色产业扶贫……一系列减贫项目陆续推进。 七字诀:对人好,对社会好 十年前,碧桂园在香港上市,十年之后的今天,碧桂园股价表现堪称惊艳。6月16日报收港币8.82元,是一年前港币3.04元的2.9倍之多。 摩根大通、中银国际、法巴银行、野村、德银、花旗等大行纷纷给予碧桂园“买入”评级。 大道至简。碧桂园走到今天,就在于杨国强手书的七个字:对人好,对社会好。“与世界最优秀的公司比肩而行。”与这个梦想匹配的是,杨国强画出了简明扼要的路线图:传统项目、科技小镇和海外战略。 实际上,杨国强的梦想已经越来越近。5月,在《福布斯》发布的2017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榜单中,碧桂园迈入300强,排全球第273名,大幅提升171位。一同进入榜单的有伯克希尔·哈撒韦、摩根大通、苹果、微软、IBM、思科、腾讯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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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章|转弯遇见供水封路,无奈转入直行车道,算压线吗?

    今日驾车在南方书城门口准备右转快到转出时见到供水封路,没办法只好左插入直行车道,算不算压线违章? (小编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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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账到极致,领个环保绿标居然要跑两个地方

    本帖最后由 一颗爱茂心 于 2017-6-23 15:38 编辑 去领个环保绿标,居然要跑两个地方,真是门难进,脸越来越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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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茂名市扶贫济困日重点企业,爱心人士座谈会

    本帖最后由 柯柯 于 2017-6-23 17:12 编辑 2017年茂名市扶贫济困日重点企业,爱心人士座谈会 会议内容 茂名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志晖同志讲话 茂名市副市长崔剑主持会议 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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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区城中村,几毛钱的坚守,一百块钱的投降

    上周,走马山西村喜迁回迁房,连续三晚载歌载舞,热闹非凡。 听说,旁边的某条村还在坚守,不肯签名拆迁,在广大市民看来,这只不过是几毛钱的坚守,只要开发商丢出一百块钱来,他们就会立即投降了,不信 ,看看火车站旁边的村民,他们这几天也是喜笑颜开地搬迁。 长久以来,市区小区几乎必然伴随城中村,广大市民稍有微词,就有人愤愤不平:我们村早就在此了,这土地是祖祖辈辈传下来了,这就很搞笑了,众所周知,几十年前,这土地的地契上写的可能是别人的名字呀。 世道变化快,以前政府强力部门搞不定的,现在开发商直接干翻在地,不服,扔钱扔到你服为止。 (小编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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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没有机场很吃亏

    今天带亲人去人民医院做核磁共振,听护士说有台成像最好的机器故障,需要北京工程师过来维修。需要北京机场飞至湛江机场,再从湛江机场转车到茂名,时间担误一两天才修。听说许多大名星歌星就是因为茂名没有机场, 车马劳顿,不愿到茂名开演唱会,还有茂名想搞什么国家赛事,申办也是条件之一。总之,没有自己的机场,也是三四线城市评定标准之一。茂名没有自己的机场很吃亏。机场是大城市的门面,我也支持@登陆茂名。 (小编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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