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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新农村合作(5楼:茂南社保回复)

    本人今年已把户口由农村迁移到市区,但是之前家里人已经帮买了150元一年的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了,相关社保卡也发下来了,现在是市区户口了,请问这方面相关的情况怎么解决办理呢?需要迁移过去吗?如果需要的话,具体怎么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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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市规划区旧村庄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规划区旧村庄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委十一届第35次常委会议、市政府十二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茂南区河东街道、官渡街道、站前街道、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新坡镇、高山镇及电白区羊角镇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河东片区、站南片区、羊角片区范围内的区域,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改造,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庄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政府储备土地、零星农用地等统筹整理进行成片改造,适用本通知。  二、关于旧村庄改造范围的确定   旧村庄改造范围由市“三旧”改造办会同区政府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自然村或行政村形成并纳入“三旧”改造数据库范围的建设用地为基础,根据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第二次土地调查影像图、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叠加信息,合理确定旧村庄改造范围。  (二)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以旧村庄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基础,属于村集体(含该村属下经济合作社)权属范围的用地应当全部纳入改造,可以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合理整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废弃矿山用地、国有土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实施连片整体改造。  (三)村集体有留用地指标欠账的,可通过留用地落地的方式将符合城乡规划的村集体土地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村集体没有留用地指标欠账的,可采取村集体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或村集体承诺今后发生征地时不再申请留用地等方式,将符合城乡规划的村集体土地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改造范围内的农用地,符合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不需要抵扣留用地指标。  (四)列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内的土地难以实现利益平衡,可由政府在编制项目策划方案并进行经济测算的基础上,配套安排部分储备土地,一并列入改造范围。  三、关于旧村庄改造的模式   旧村庄改造根据改造范围是否全部列入省“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分两种改造模式:  (一)项目全部在“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以公开方式确定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开发权的竞得人,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土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竞得人;  (二)项目仅有部分列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而列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土地难以实现利益平衡,需由政府在编制项目策划方案并进行经济测算的基础上,配套安排部分储备土地,以公开方式确定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开发权和项目土地的竞得人。  四、关于旧村庄改造的审批流程   (一)编制旧村庄改造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1.市城乡规划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地块进行深入调查摸底,开展旧村庄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报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2.根据每年的土地收储计划及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三旧”改造任务指标,立足于城市发展的需要,市“三旧”改造办于每年年初编制“三旧”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编制项目策划方案。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实施旧村庄改造的,可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改造申请。提出改造申请的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当地政府签订同意征收本村剩余集体土地的承诺书,并提供相关数据。  2.市“三旧”改造办会同区政府按规定组织编制旧村庄改造项目策划方案。项目策划方案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3.项目策划方案应当以纳入“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数据为基础,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编制。项目策划方案应当明确现状调查成果、改造范围、用地界址、地块界线、复建的建筑量(含村集体、村民安置总量)、改造成本、资金平衡、产业项目、用地整合、拆迁补偿安置、农转用报批、建设时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项目策划方案以不突破规划可承载能力,保障改造切实可行为原则。项目策划方案包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区政府应委托有资质的勘测机构,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房屋调查成果报告,并对项目策划方案数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认定。对已确权或取得合法用地批文的,由区国土、房产等部门出具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查册表或用地证明文件;对没有确权或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批文但办理过规划报建手续的,由区国土、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对没有规划、国土批准文件的,由区城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道出具意见。区政府应对经认定的数据进行公示。数据公示应在改造项目所在地和区政府官网公示15日以上,对数据有异议的,数据调查和核查部门应当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  5.市“三旧”改造办应对区政府认定的数据进行核查,其中对土地房屋数据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核查。经核查,房屋建筑总量、按性质分类的各类建筑量、可计入拆迁补偿安置的建筑、不计入拆迁补偿安置的建筑、建筑栋数、基底面积等各类数据总量误差超过5%的,应由区政府重新组织数据调查。  6.“可计入拆迁补偿安置的建筑”是指有房屋产权证、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有关批准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证明或区政府实施村民建房登记管理的证明、确认属于一户一宅的建设证明等。   (三)审批项目策划方案。  1.项目策划方案(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相关权属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相关权属人可就项目策划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三旧”改造办应就项目策划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三旧”改造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后,市“三旧”改造办应当综合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完善项目策划方案,形成项目策划方案(审议稿,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策划方案(审议稿)中的现状调查成果、改造范围、用地界址、地块界线、规划实施、复建量测算(拆建比)、改造成本、资金平衡方案、改造方式、改造风险评估、拆迁补偿方案等进行审议。市“三旧”改造办根据领导小组的审议意见,对项目策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项目策划方案(村民表决稿,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3.项目策划方案(村民表决稿)经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同意后,由市“三旧”改造办根据村民同意的表决稿形成项目策划方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批。  4.项目策划方案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三旧”改造办会同区政府提出规划方案意见,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5.项目策划方案批复应当在市、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布。   (四)开展用地报批工作。  项目策划方案获得批准后,区政府应组织区国土、规划等部门编制用地报批材料,并逐级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五)以公开方式确定竞得人。   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及市“三旧”改造办提供的项目策划方案,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以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土地出让集体决策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政府委托开展前期的相关调查、测绘、规划、策划、用地报批等工作的经费,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2.根据项目策划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制定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应明确竞得人需在规定时限内与超过80%的权属人签订合作改造协议及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拆迁等内容,并明确其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时,将1年内不得参与该类项目的竞标活动),报市土地出让集体决策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同意后,以公开方式确定竞得人。  根据项目用地是否全部列入省“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分两种方式确定竞得人:⑴用地全部在“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改造项目,由市“三旧”改造办、区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按规定审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方式确定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开发权的竞得人;⑵用地仅有部分列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需配套安排部分储备土地进行整体开发的改造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签订旧村庄改造开发权委托招标、拍卖或挂牌协议,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制定项目供地方案(含列入标图建库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权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条件、项目策划方案、供地方案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土地出让集体决策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旧村庄改造项目开发权的竞得人。  3.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应当对包括项目策划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现状建设量和实际拆建量等内容在内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禁止设置倾向性、不合理的条件,并预留足够的时间,以利于有意向的企业充分参与竞争。发布公告日期距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2个月。如招标、拍卖或挂牌未成的,则第二次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日期距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1个月。   (六)组织项目实施。  1.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竞得人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竞得人签订合作改造协议,并组织村民与竞得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补偿安置协议在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仍未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约比例、且无明显工作进展的,重新以公开方式确定竞得人。  3.竞得人应当按规定在旧村庄动迁之前,足额预存复建安置资金到市“三旧”改造办依法设立的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市“三旧”改造办应结合项目分期开发时序,按实施进度进行返还。  4、项目策划方案批复前,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自行选取社会投资主体。项目策划方案获得批复后,方可开展合作改造方案的拟定和社会投资主体的选择、确认等工作。  五、关于旧村庄改造的补偿安置   (一)根据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旧村庄改造项目一律采取公寓式或货币式安置。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得超过市出台的最新的最高标准。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村民对安置补偿物业进行统一经营。  (二)旧村庄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补偿足额到位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改造过程中要先行启动安置房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及时妥善安置动迁村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六、关于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旧村庄改造应当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结合。区政府、市查违办应当建立有效机制,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加大对现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拆除、报告等工作,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加强对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保障村集体共同合法利益。   七、其他事项   (一)市“三旧”改造办负责依据本通知,起草具体项目程序指引、旧村庄改造项目招标规则、旧村庄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经批准后实施。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市城市规划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用地全部在“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项目)  2、市城市规划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用地仅有部分列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需安排部分储备土地进行整体开发的项目)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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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价升那么快,有人管管吗?

    房价的提高会不会拉升房租,铺租,增加经营成本? 鼓励大家网购吗,网上购物,网上点外卖··· http://www.gdmm.com/images/ads/1/20161104/1.png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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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板供气站违法充装过期媒气瓶,茂名市质监局排雷有功,点一百个赞。

    高州市石板供气站一直以来都违法充装过期报废媒气瓶,使这些“地雷”埋进千家万户,不知是不是高州质监局平时“演戏式”的检查或“蚊子咬式”处理的原因,该气站违法行为一直都不能得到有效制止。昨天,茂名质监局根据掌握的情况,利用中午休息时间,组织人员“越级”对石板供气站突击检查,对该气站违法充装过期气瓶查个正着。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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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厂前东路人行天桥将于明晚10点正式拆除,说出你与天桥的故事。

    相信很多人今早都收到这条消息 厂前东路人行天桥建于90年代初,年代久远,目前已经损坏严重,外观残旧,影响市容市貌,丧失人行天桥功能。为美化城市景观,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计划于2017年9月15日晚22时至2017年17日22时全封闭厂前东路拆除该天桥。 厂前天桥作为茂名最早的天桥之一,曾经提供过市民很多方便,由于城市快速往东发展,现在已经没什么使用价值了。这条路有你们的故事吗?请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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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潮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处理意见(试行)》通知,茂名市国土局你怎么看?

    《关于潮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处理意见(试行)》通知潮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潮州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潮国土资[2017]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相关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为积极稳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潮州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附件:《关于潮州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潮州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9月4日关于潮州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城区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购买商品房、集资房等分层、分套房产,其房产宗地涉及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一)划拨土地上的城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集资房等分层、分套房产(经济适用房除外)转移给他人的,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均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地产交易价格的1%计收,交易价格按税务部门确认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计收。为便于确认交易价格,在申请此类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需先缴纳契税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上述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性质即由划拨改为出让,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年限统一为70年,按房屋竣工时间起计(在《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按1990年5月19日起计)。(二)对原已在市房管局办理上市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价款的,包括已上市房改房和属1999年、2008年城中村清理已办理了权属证书的房产,原则上按原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落地落宗直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查找不到土地权属来源的,按建筑物基底范围内面积落地落宗直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关于潮州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城区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购买商品房、集资房等分层、分套房产,其房产宗地涉及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一)划拨土地上的城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集资房等分层、分套房产(经济适用房除外)转移给他人的,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均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地产交易价格的1%计收,交易价格按税务部门确认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计收。为便于确认交易价格,在申请此类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需先缴纳契税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上述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性质即由划拨改为出让,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年限统一为70年,按房屋竣工时间起计(在《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按1990年5月19日起计)。(二)对原已在市房管局办理上市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价款的,包括已上市房改房和属1999年、2008年城中村清理已办理了权属证书的房产,原则上按原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落地落宗直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查找不到土地权属来源的,按建筑物基底范围内面积落地落宗直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关于潮州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城区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购买商品房、集资房等分层、分套房产,其房产宗地涉及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一)划拨土地上的城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集资房等分层、分套房产(经济适用房除外)转移给他人的,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均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地产交易价格的1%计收,交易价格按税务部门确认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计收。为便于确认交易价格,在申请此类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需先缴纳契税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上述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性质即由划拨改为出让,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年限统一为70年,按房屋竣工时间起计(在《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按1990年5月19日起计)。(二)对原已在市房管局办理上市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价款的,包括已上市房改房和属1999年、2008年城中村清理已办理了权属证书的房产,原则上按原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落地落宗直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查找不到土地权属来源的,按建筑物基底范围内面积落地落宗直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三)对涉及划拨土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变更、继承、抵押登记等情况的,可仍保留原划拨土地的性质,按原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落地落宗直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属划拨土地但查找不到土地权属来源的,按建筑物基底范围内面积落地落宗直接给予办理。办理过程中应将相关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并在不动产登记薄证上如实记载;该不动产在发生转移登记时再按照本处理意见第一点之(一)的规定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四)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划拨土地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同一住宅小区涉及多宗土地且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的问题。(一)房屋已登记到业主名下的,若房屋已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按照土地分割登记时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办理;若房屋未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同一住宅小区涉及多宗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的,在办理登记时将所属土地合并为一宗地,按照让利于民的原则,以剩余年限长的作为登记时限。(二)为避免以后出现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的问题,自本处理意见实施之日起,市城乡规划局在受理房屋报建手续时,若发现同一小区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的暂缓报建,报建单位需到市国土资源局补办“统一土地使用权年限”手续后,再给予办理报建手续。在本处理意见实施之前已经批准报建但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需补办“统一土地使用权年限”手续后,再给予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送交市城乡规划局备案存档。三、关于已完成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原土地批准用途与实际使用用途不一致的问题。(一)住宅小区尚未登记办理确权手续的。在开发商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由其依法按现行法定程序补办用地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凭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收据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后,才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二)住宅小区已确权或房屋已全部(或部分)登记到业主名下的。1、原小区涉及多宗土地,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涉及住宅、商服类等非工业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进行归类。2、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不动产转移时,应按本意见第一点之(一)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视同已办妥土地性质和用途变更手续,直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不动产变更、继承、抵押等情况的,可保留原划拨土地的性质,土地用途按照原批准用途确定,直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3、对涉及出让工业用地建设为住宅用地的,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登记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并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如实记载。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对开发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四、关于已建成住宅小区占用土地面积、界线与原土地发证面积、界线不一致的问题。(一)住宅小区实际用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尚未登记办理确权手续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对原开发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规定可补办相关手续的,由原开发商补办用地手续和规划调整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调整后的实际宗地界线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三)对涉及划拨土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变更、继承、抵押登记等情况的,可仍保留原划拨土地的性质,按原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落地落宗直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属划拨土地但查找不到土地权属来源的,按建筑物基底范围内面积落地落宗直接给予办理。办理过程中应将相关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并在不动产登记薄证上如实记载;该不动产在发生转移登记时再按照本处理意见第一点之(一)的规定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四)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划拨土地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同一住宅小区涉及多宗土地且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的问题。(一)房屋已登记到业主名下的,若房屋已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按照土地分割登记时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办理;若房屋未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同一住宅小区涉及多宗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的,在办理登记时将所属土地合并为一宗地,按照让利于民的原则,以剩余年限长的作为登记时限。(二)为避免以后出现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的问题,自本处理意见实施之日起,市城乡规划局在受理房屋报建手续时,若发现同一小区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一致的暂缓报建,报建单位需到市国土资源局补办“统一土地使用权年限”手续后,再给予办理报建手续。在本处理意见实施之前已经批准报建但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需补办“统一土地使用权年限”手续后,再给予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送交市城乡规划局备案存档。三、关于已完成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原土地批准用途与实际使用用途不一致的问题。(一)住宅小区尚未登记办理确权手续的。在开发商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由其依法按现行法定程序补办用地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凭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收据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后,才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二)住宅小区已确权或房屋已全部(或部分)登记到业主名下的。1、原小区涉及多宗土地,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涉及住宅、商服类等非工业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进行归类。2、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不动产转移时,应按本意见第一点之(一)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视同已办妥土地性质和用途变更手续,直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不动产变更、继承、抵押等情况的,可保留原划拨土地的性质,土地用途按照原批准用途确定,直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3、对涉及出让工业用地建设为住宅用地的,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登记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并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如实记载。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对开发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四、关于已建成住宅小区占用土地面积、界线与原土地发证面积、界线不一致的问题。(一)住宅小区实际用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尚未登记办理确权手续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对原开发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规定可补办相关手续的,由原开发商补办用地手续和规划调整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调整后的实际宗地界线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二)住宅小区实际用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但已办理确权手续或房屋已全部(或部分)登记到业主名下的,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登记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如实记载。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对开发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限期补办相关手续。五、关于已完成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小区(不含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单位和个人自建房)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问题。(一)整个小区的全部房屋尚未登记发证的,需由原开发商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才可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已经全部或部分由市房管局核发了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原开发商完善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才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商已经注销、吊销,确实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1、房屋业主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可由业主在自愿的情况下,按照本处理意见第一点之(一)的规定补交其名下不动产所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后,给予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或者房屋现状实际用途确定,土地性质按照“出让土地”确定。业主自愿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可依法向开发商追偿。2、房屋业主办理不动产变更、继承、抵押等登记,如原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的,可以暂不补缴土地出让金,直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或者房屋现状实际用途确定,土地性质按照“划拨土地”确定。登记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并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如实记载。(三)因历史原因市城区个别住宅小区的部分建筑物在水利干渠之上的,按照原规划部门的批建意见,直接给予办理相关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六、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存在的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主体与立项规划报建主体不一致的问题。(一)住宅小区项目在2015年3月1日之前已取得发改部门立项、建设部门核发的《预售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证照参照原市房管部门的做法,凭上述有关证照和合作协议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则上按经批准的建设主体作为不动产权利人直接给予确权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合作协议对不动产权利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在2015年3月1日之后,存在土地使用权主体与立项规划报建主体不一致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的商品房,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当事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和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无须补办土地转移手续,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资料,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重新核发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证后,再给予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七、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对列入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的:1、在1982年2月以前建成的房屋,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凭村级(村委会或居委会)或村级以上基层组织出具的、经公示无权属纠纷或争议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按土地和房屋现状进行不动产权登记。2、在1982年2月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凭各级规划建设部门颁发的批准建设证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1)没有违法超建行为的,按原批准用地面积和房屋建筑实测面积办理登记。(2)占地面积或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3%以下,不对城市规划造成影响且相邻没有异议的,不予处罚违建行为,按实际用地面积和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办理登记。其中,对自建房的,在“附记”栏中记载原批准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备注“违建部分不予处罚,在拆迁或政府征用时不予赔偿”。(3)占地面积或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3%以上的,不对城市规划造成影响且相邻没有异议的,需先进行违建行为的处罚,凭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凭证按实际用地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3、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房屋,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1)在批准用地面积范围内按照规划实施建设并经规划核实(验收)后,凭用地批准文件、2014年1月6日前换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2014年2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有关材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2)在2014年1月6日之前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仍然采用原房屋登记部门的做法,以《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则计算总建筑面积及计容面积,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及计容面积作比较,超过面积在3%允许误差值范围以内,不对城市规划造成影响且相邻没有异议的,不予处罚违建行为,直接给予确权(其中,对自建房的,在“附记”栏中记载原批准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备注“违建部分不予处罚,在拆迁或政府征用时不予赔偿”);超过面积在3%允许误差值范围以上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按规定处理后给予确权。(3)在2014年1月6日之后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因计算规则不同增加的建筑面积可直接给予确权,因其他原因增加的建筑面积须由市城乡规划局按规定处理后再给予确权。如系违反城乡规划的违建行为的,应按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后,再凭相关资料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4)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面积但是小区部分建筑物形状发生变化,以经规划部门验收的形状按实际建设情况予以确认。(5)严重影响规划,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二)城市规划区和城镇控制区外,在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申请不动产登记:由于历史上乡村规划、建设监管的缺失,导致在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只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没有规划准建,也没有建设验收等手续,为尊重历史、规范现有,对此类不动产登记,按以下方式处理:1、1986年3月2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按“所建即所得”的原则,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凭村级(村委会或居委会)或村级以上基层组织出具的、经公示无权属纠纷或争议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按土地和房屋现状进行不动产权登记。2、1986年3月2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件的,按“所建即所得”的原则,凭镇级规划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其房屋建设没有实施规划,不需建设验收的情况,凭用地的证件或批文,按房屋及土地的现状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此期间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件的,凭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件及用地的证件或批文,按房屋及土地的现状进行不动产登记。3、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不管其用地性质,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按以下方法办理:(1)在批准用地面积范围内按照规划实施建设并经规划核实(验收)后,凭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实凭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依批准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2)对于违法超建的,须完善相关手续后,凭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实凭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4、以上办理的类型仅限于申请人名下自建房屋的登记申请,涉及建成后房屋的权属转移、变更的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宅基地的,申请人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宅基地权利人。严重影响规划,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八、对以各种形式公开挂牌,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不同形式进入市场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且该建筑物已经规划等相关单位批准同意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直接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九、关于原各部门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行政纠错处理问题。(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变不换”的原则,对原各部门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单方面认定是否错误或需要纠错。(二)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制度,确定具体协调人员,对需纠错等问题进行协调处理。按照“依法依规、便民利民”原则,对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在办理交易、抵押过程中,房管部门发现权属证书与登记薄记录不一致,经核实属原填发的权属证书存在笔误的,由房屋部门根据登记薄的记载事项直接在权属证书中更正,并函告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其他因原各发证单位出现错误导致无法进行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将需纠错的内容函告原发证部门。属原发证部门登记错误的,由原发证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根据原发证部门出具的意见,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更正意见直接给予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十、优化服务管理,提高不动产登记办理效率。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等部门要积极加快不动产登记系统和其他部门相关系统的对接建设,建立网络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利用,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在办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房管、税务等部门可进驻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共同设立联合办事窗口,提供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水平。十一、对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等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建设、房地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十二、潮安区、饶平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可参照本处理意见执行。十三、国家、省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十四、本处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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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佬三套房都给了舅仔,病了打电话来叫老婆分摊费

    本帖最后由 热爱不回头 于 2017-9-14 10:59 编辑 外佬有三套房,他毕生的积蓄就花在这三套房上了,因为买得早,也说不上什么大富人家,原来用了舅仔名的就是舅仔的,外父名的现在都过户给了舅仔,因为小孩子要读书。年纪慢慢老了,每次他和外母病了,所有的费都打电话来叫我老婆和舅仔平分,为人仔女,抚小赡老是责任,无得说。但就是不明白,为什么在财产上从来没想过也有女儿一份呢?唉,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小编,我自己配的图{:1_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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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台电动车自废武功囖

    不知道是车主太胖还是车的质量太差,这不只是第一次看到电动车这样了,摩托车反而我还没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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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厉害了!茂名草根女孩竟成国际超模,将参加2017维密秀的大舞台!

    2017维密秀前几天开始进行模特面试,面试的结果也已经陆续出来了。中国已经有六位超模入选,90后新人中国超模谢欣首次参加维密秀,崭露头角!谢欣凭借自身优势赢得众面试官的亲睐,拿下了走秀资格,成为为数不多能登上“维密秀”这个顶级国际秀场的中国模特,充分证明了她得到国际认可的模特专业实力。那么2017维密秀中国超模谢欣是谁?下面来看看超模谢欣个人资料介绍: 谢欣个人资料中文名:谢欣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平定镇生日:1995年7月2日毕业学校:化州市平定中学、广州市职业技术学校 维密秀就是全球最瞩目的时装秀天价bar国际超模的大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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