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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天(3月22日),历史性时刻!茂名港博贺新港区开港

    本帖最后由 boscoLee 于 2019-3-21 22: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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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联赛那个竞赛,又创新实验,竞争好激烈哟,对高考有好处?你怎看?

    这个联赛那个竞赛,又创新实验,竞争好激烈哟,对高考有好处?你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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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广州办事三天,怎么租房好?

    准备自驾车上去,地址天河石牌,酒店太贵,想找便宜的旅馆那种,首选清净地区。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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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扯淡茂名,茂名商办市场在哪里

    论坛不是有两大在南宁第一高搞过策划的吗? 我想问,茂名除了美容丰胸加人流,卖返老还童长生不老药外,然后捏造市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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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扯淡,什么河需要多少天建成

    罗马帝国千年积累,珠江新城四十年。。 可以说,这二十年,商办市场只能在茂名大道沿线到南站。。 二十年后,到四十年,什么河才有所谓商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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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州市:这条路一周内出现三起严重伤亡交通事故!(22日再发生一起事故)

    高州市有关部门,207国道石仔岭至石鼓路段,很有必要扩建,增加非机动车道了,遏制该路段事故高发的态势。 今天早上(3月21日),207国道石鼓段上双岭路口出现了一起严重伤害交通事故,1死4伤,具体情况有待交警部门调查公布。这已经是短短一周时间内,207国道石仔岭至石鼓段出现的第三起严重伤亡交通事故了! 2019年3月16日,207国道该路段陈大岭路口,事故导致1人伤亡; 2019年3月18日,该路段坡心山村路口,导致1人伤亡; 查阅网络资料不难发现,2018年至今,尤其是汕湛高速建成通车后, 该路段的事故发生率呈现高发态势,严重伤亡事故不少。 该路段车流非常大,尤其是汕湛高速建成通车后, 根据群众的意见 该路段只是双向四车道,欠缺非机动车道, (按照公路部门的意见,该路段是二级公路标准建设,但却是超二级标准负荷) 经常出现摩托车、电动车等与小车、货车争道的情况, 这是导致该路段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 2019年1月16日,该路段双岭村路口 2019年2月24日,该路段塘底坡村路段 2018年12月27日,该路段石鼓河堤牛庄附近 2018年11月20日,该路段古罗山路口 ………… …… 早在2014年,已经有网友在这个论坛里反映同样问题了 题为《……市长:莫让坦途变不归路》 里面提及此前该路段已经是事故高发路段了 严重伤亡交通事故高发 后来有关部门安装了中央隔离带、照明路灯 该路段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才有所下降 这个网友也建议扩建该路段, 由四车道变为六车道,减少事故的发生, 但是一直不见有关部门有所行动。 如今随着汕湛高速的投入使用,该路段车流增加明显, 事故发生率貌似又有所上升, 高州市有关部门需要认真重视了, 希望能扩建该路段,由四车道改为六车道, 遏制该路段事故高发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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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请个保姆周一到周五白天上班时间照顾小孩大概要多少钱?

    因为小孩无人照顾,休完产假就要上班了,想请个保姆周一到周五白天上班时间照顾小孩,不知大概要多少钱?一般怎样找,谢谢各位!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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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的司机们看过来,管理细则出来了,出租车滴滴车不是谁都可以开了喔!

    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车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和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车辆及其他无障碍服务。 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车技术条件的车辆;(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含办公室、培训场地、司机休息室等)和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确保满足车辆安全监管的需要)。第九条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和本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第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服务区域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职责分工说明及相关信息;(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六)安全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等相关文本;(七)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安全以及发生营运安全责任事故时先行赔付的承诺书;(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经营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之日起算。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巡游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 拟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车辆的技术条件、维护、检测、诊断、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内饰材料等基本要求,以及车容车貌应符合GB/T 22485的相关要求;(二)车辆应按规定配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器材等,计程计价设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应符合GB/T 22485的相关要求;(三)车身颜色及喷涂式样应符合当地出租汽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空车待租标志、暂停运营标志和电召服务标志应大小适宜、显示明亮、字迹清楚;(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简称、价格标准、服务监督电话和乘客须知信息等,应在车厢内外显著位置明示;(五)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车船使用税缴讫证等,按规定要求携带、摆放、粘贴;(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第十七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5座以上7座及以下乘用车,发动机排量达到1600毫升(增压车型不低于1200毫升)以上,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取得服务所在地的机动车牌照,车龄在6年以内;(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JT/T794 及其他有关规定;(四)车辆技术条件、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GB/T 22485的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五)外观、颜色不得与服务所在地巡游出租汽车相似,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类似顶灯,不得在外观车身上喷涂或张贴巡游车标志标识;(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及油电混用汽车的,发动机排量不作限制。第十八条 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游车经营者的申请,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巡游车核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可以委托网约车经营者代为提出申请。(二)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四)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第二十一条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巡游车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二条 巡游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巡游车经营者需要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车经营者终止经营后,应当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营运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巡游车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第二十三条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网约车权属发生变化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变更,符合规定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予以变更。第二十五条 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具有茂名地区户籍或依法取得茂名地区居住证满一年以上;(五)三年内无发生一般以上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记录;(六)三年内的交通违法次数不超过15次,并且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记录;(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审查,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巡游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网约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持有相应区域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第二十七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从业资格注册备案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和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用工平台进行用工注册、备案、申报。 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个体经营者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由本人直接从事营运活动。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不得转包或者擅自聘请驾驶员。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营运,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二)使用性能良好的合法营运车辆,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保证营运过程中设施设备完好;(三)配备具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且完成注册的驾驶员,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签名表、相片、培训内容等),每年对注册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暴力犯罪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有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四)依法纳税,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五)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和生成的数据;(六)建立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制度,保障乘客权益;(七)公示经营服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经营服务质量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八)网约车经营者对于营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九)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在出租汽车醒目位置公开运价和收费标准,并向乘客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制定运价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应当在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在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内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二)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从事巡游车服务的,还应当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且公开的信息应当与实际驾驶人员一致;(三)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得故意破坏;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载客运行时不得操作手机、饮食;(四)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因故需绕道行驶时,应当征得乘客同意;(五)不得无故中断运送乘客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六)提供预约服务的,应当准时履约,因故不能履约的应当提前告知;乘客未按照约定候车时,应当与乘客联系确认;(七)按规定收费并出具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变相多收乘车费用;(八)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营运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一)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乘客要求乘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三)乘客不愿按照相应的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四)乘客的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交通管制规定的;(五)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而乘客不予配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拒载的情形。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者协议。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合同或者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处置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发生突发事件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第三十六条 巡游车可以巡游揽客、站点轮排候客,也可以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预约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网约车单次营运行为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线上预约、派单(或抢单)、接单,形成完整的订单流程记录以备核查,不得巡游揽客、站点轮排候客。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单次经营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有一端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交通方便、客流集中的地方设立异地巡游车回程候客站点,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遵守以下规定:(一)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二)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三)不得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四)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对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不得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和生成的数据。第四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取停车费用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不得采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手段为出租汽车招揽乘客。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止、纠正非法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负有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出租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简化许可程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构建网上业务平台,定期公布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信息。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实施诚信评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投诉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车的车辆结构、车容车貌、外观颜色变动情况,以及安装、使用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全防范设施、消防器材等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出租汽车违反国家计量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改动计程计价设备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协调落实企业对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设备的更新、维修、保养工作。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疏于管理,导致发生利用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营运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依法调取的计程计价设备、交通监控视频、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记录、采集的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出租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五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许可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三)未按照规定受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巡游车营运证的车辆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或者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或者计程计价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第五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法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或者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的;(二)未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第五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转借、出租或者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第五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细则,在营运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二)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二)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 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巡游车的报废标准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茂名网微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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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来化州,高州,信宜艺术拍戏的旅游景区,景点。

    如果未来把化州,高州,信宜的山区,打造和建造,改造梦幻仙境瑶池仙侠,神仙世外桃源,神圣的地方,古装,古典,古装,吸引港澳,内地,台湾,全国拍戏剧组和拍古装戏组来茂名市地区取景,拍广告,拍武打戏。这样茂名市越来越旺盛,人气高。人流量多。 http://pic-app.gdmm.com/20190321_3281212_1553170267512.jpg http://pic-app.gdmm.com/20190321_3281212_155317026755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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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骑电鸡要考驾驶证不如直接买摩托

    电鸡小巧玲珑,外形美观,方便快捷。然而因电池是硬伤,价格偏贵,寿命期短,续程不够,充电麻烦,好多人对电动逐渐不信任。与其有半路没电推一气的力气,不如直接买摩托,无论如何汽油车技术成熟,不大会半路抛锚,动力更强劲。以前买电鸡的人老少兼宜,只因不用上牌考驾驶证,交管部门查的不严。而现在不但要上牌还要考驾照又由于缺点突出,倒不如直接买摩托好过,反正管理上跟摩托一样了 我想买部二手嘉陵,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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