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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今日要闻
全部精选报道ALL SELECTED NEWS 更多>
  • 高州市公安局向全社会征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

    高州市公安局向全社会征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 为深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集中打击整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大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生态安全。现向广大市民群众征集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具体内容如下: 一、举报范围 1.非法猎捕(捕捞)、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行为; 2.违反“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疫情防控有关决定、命令,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食用非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3.违反狩猎(渔业)法规,在禁猎(禁渔)区、禁猎(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捕捞)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4.利用互联网非法买卖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利用网络平台、社交软件传播滥捕、杀害野生动物视频、图片的行为; 5.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6.非法食用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7.为非法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 8.为非法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为; 9.其他涉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线索。 二、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668-110、0668-6662457 2.邮寄地址:广东省高州市站前路2号(高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邮政编码:525200 3.举报邮箱:gzslga@163.com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鼓励实名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的,视情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高州市公安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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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创进行时:违法大曝光】严查三轮摩托车违法上路载客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疫情得到进一步稳控,复工复产的铺开,群众出行不断增多,生活逐步恢复常态,在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亦呈现上升势头,无牌无证、驾乘摩托(电动)车不戴头盔、超员、乱停乱放、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增多,特别是一些三轮摩托车违法上路载客,存在无证驾驶、无号牌、遮挡号牌、非法加装雨棚、闯红灯等行为,不但让乘客置身于危险之中,严重扰乱交通安全秩序,还影响我市正在推进的“双创”工作。 针对此顽疾,高州交警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辖区三轮摩托车违法行为,对所查获的违法 行为顶格处罚,“零容忍”。 部分被扣查的违法三轮摩托车 1.jpg2.jpg 3.jpg4.jpg 5.jpg6.jpg 7.jpg9.jpg f7b6039ab30ff18d777f403ab8b1d7f.jpg12.jpg 旅游景点树自行车分割线 公安交警部门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 交通安全无小事,违法载人危害多,驾驶机动车应当合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能上道路行驶。 同时,请广大市民支持我市“双创”工作,出行时,请选择安全、文明的出行方式,不可贪图便宜和方便乘坐无牌无证或非法改装加装三轮车,共建我市文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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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驾考最新消息将有序恢复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两项教育现场学习业务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我市自2020年1月28日起,全市暂停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两项教育现场学习业务,互联网平台的考试预约功能同步暂时关闭。目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平稳,形势向好,按照上级要求部署,茂名市将于2020年5月8日起,有序恢复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两项教育现场学习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办理时间 2020年5月6日起,铜鼓岭车管所(综合楼二楼)驾驶人业务窗口正常对外开放办理业务,8日起恢复两项教育现场学习业务,9日起理论考场(科目一、科目三道路驾驶安全文明常识)恢复考试、11日起其它科目全面恢复考试。 二、业务办理方式 群众可登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预约驾驶人考试或申请两项教育现场学习,未提前进行预约的,不予入场。 三、考试及学习条件 1、预约条件。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满分(审验)教育现场学习预约,必须持有“粤康码”,无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如不符合上述预约条件的,将不允许进入场所,并按缺考处理。 2、做好防护。进场前须佩戴口罩并出示“粤康码”,配合体温测量,经确认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候考室、学习教室等场所,参加理论考试的学员还需佩戴手套(其中口罩、手套需自备)。在人脸识别、核验身份等环节需摘除口罩,参加各科目考试和现场学习,考生要戴口罩,其他情况是否佩戴口罩由现场管理人员确定。 3、服从管理。在等候、办理业务过程中,学员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扎堆排队等情况,并服从现场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现场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取消当日考试、学习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此通告。 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4月29日
  • 糟糕的茂名人,原来在别人眼中太差。

    看截图,茂名还有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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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致敬劳动者】 每一种伟大都由平凡书写 每一个奇迹都由奋斗创造

    【致敬劳动者】 每一种伟大都由平凡书写 每一个奇迹都由奋斗创造 ——当好南海旅游岛的建设者和守护者
  • “X辉X麦”蛋糕包装盒惊现“茂名区”

    朋友过生日请吃蛋糕,蛋糕包装盒有几个联系电话,如图有:霞山区,赤坎区,“茂名区”,南油区等等…… 不知道和霞山区并排的“茂名区”是哪里?{:1_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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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狗启示:4月29日19:00从河西新林路跑出,跑出时没带狗绳

    比熊:啦啦 公狗,剃毛刚长出细毛 于4月29日19:00左右从河西新林路跑出,跑出时没带狗绳。 望有看到的人能联系叫它名字的时候有反应。 联系电话:131 0499 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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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致敬劳动者!

    今天,是劳动者的节日, 让我们一起向劳动者致敬!
  • 胆真大!高州10岁男童竟敢路上拦车独自去广州找妈妈?!

    4月26日,茂名一名10岁男童竟想独自搭车去广州找父母,好心的出租车司机担心其安危便报警。民警赶来制止了男童的冲动行为,并联系了其亲人将其安全接回。 据悉,事发当日上午9时许,出租车司机谢先生像往常一样,在茂名市妇幼保健院附近候客。突然,1名年约10岁男童敲车窗,要谢先生直接搭他去广州找妈妈,称到了广州他妈妈再付车费。 这么小的孩子独自搭车上广州?谢先生立即警觉起来。他觉得没有大人陪同男童不能乘车,这个车费他不想赚。但为了稳住男童的情绪,谢先生没有说不搭他,而是与其聊天,分散其注意力,然后用手机悄悄拨打110报警。 接到110出警指令,茂南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与谢先生对接,将男童带回派出所安顿。民警带他吃过早餐后,通过交谈得知他姓陈,今年刚好10岁,家在高州市云潭镇,在云潭小学读3年级,父母在广州做生意。前几天,他被送到住在茂名市区的表姐家补习功课,食住在表姐家。可是才过了3天他就不想补课了,但又不敢跟表姐说,于是26日早上趁表姐家人不备独自溜出来,步行至市妇幼保健院医院门口搭车,准备前往广州寻找父母。 得知男童家庭情况之后,民警及时与他在茂名的表姐郑某取得联系。当日上午10时许,郑某走进站前派出所将男童安全带回,并一再对民警表示感谢。民警叮瞩她今后注意加强看管,以防男童再次独自出走。
  • 高州某小学生课堂嬉闹,致同学眼受伤!花费10多万,难搞...

    两个小伙伴课堂上嬉戏打闹致另一名同学受伤,谁该为此买单? 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1、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校(园)方责任险(2000版)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湛某42644.62元;2、被告赖某甲、陈某(赖某乙的父母)共同赔偿原告湛某15790.74元;3、被告赖某丙、黄某(赖某丁父母)共同赔偿原告湛某人民币15790.74元。 (图文无关) 原告湛某与被告赖某乙(未满八周岁)同为被告高州某小学一年级学生,某日上午在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赖某乙与赖某丁(未适龄入学儿童)在课堂上嬉戏打闹,赖某乙突然将一块三角尺往后扔,扔中了正在学习的原告湛某,导致其左眼受伤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05271.6元。被告高州某小学已垫付医疗费29089.5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已支付鉴定费1956元。另查明,被告高州某小学已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2000版)。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湛某遂向高州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赖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赖某甲、陈某辩称原告湛某在课堂上被赖某乙往后扔三角尺伤及左眼属实,但同班同学赖某丁及学校均有过错,均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高州某小学辩称:原告在课堂上受伤属实,学校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学校在教学活动中无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湛某在被告高州某小学校园内上课时受到人身损害,受害时未满八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被告高州某小学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当承担责任。被告赖某乙和被告赖某丁,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在课堂上随意丢三角板可能会危及他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原告损害,应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被告高州某小学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安排未适龄入学儿童被告赖某丁入读一年级,管理措施失当,且因疏忽造成原告湛某在课堂上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赖某甲、陈某作为被告赖某乙的监护人以及被告赖某丙、黄某作为被告赖某丁的监护人,均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鉴于被告赖某乙与被告赖某丁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各方责任大小,各监护人应当平均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监护人将未成年子女交给学校,学校需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若其在学生人身受到伤害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全部的监护责任均转移给教育机构,家长作为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熊孩子”在学校侵权,监护人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提醒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从而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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