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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崔兆云信访记录147号:高州市人民检察院错误认定重复信访、违反受理告知义务实名举报

[复制链接]
关于高州市人民检察院错误认定重复信访、违反受理告知义务、未告知救济途径的实名举报

举报对象: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本人自2025年以来持续通过广东省信访局平台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数十件实名举报,举报事项涵盖不同单位、不同违法事实,每一件均有独立信访编号、独立举报对象、独立事实理由与全新证据材料,各事项之间相互独立并无任何重合。然而,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不加区分、笼统武断地将不同事由、不同诉求的信访事项统一认定为“重复信访”,以此为由随意驳回、不予处理。该行为属于故意歪曲事实、恶意曲解《信访工作条例》关于重复信访的认定标准,变相限制、剥夺本人合法信访维权权利,违背了信访事项“一事一诉、区别认定”的法定原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行政履职不当。

同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权机关收到转送信访事项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告知文书。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多批次信访收件后,存在直接驳回、无故拒收、无任何书面告知直接平台办结等情形,未依法履行法定受理告知义务,信访办理程序大面积违规,消极履职、程序缺失。

此外,该院多份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处理意见书中,未依法载明复查机关、复查期限、法定救济渠道、维权方式,未履行法定释明告知义务,导致本人无法正常依法申请复查、申诉,变相剥夺信访人法定救济权利。该行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文书要素规范的要求。

举报诉求:
一、认定高州市人民检察院错误认定重复信访、违反受理告知义务、未告知救济途径三项行为违法;
二、撤销以重复信访为由作出的全部驳回、不予处理文书,责令对历史未告知事项补正法定文书;
三、后续所有文书必须完整载明法定救济途径(复查机关、复查期限、维权方式);
四、依法追责随意定性、程序失职、文书制作不规范的相关责任人员。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附件:相关信访文书、答复截图、信访编号台账、佐证材料

举报人:崔兆云
日期:2026年5月13日    举报办理中

办理进度
办理时间:2026-05-14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15
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至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19
由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至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22
办理机构: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方式:告知
告知内容:崔兆云:您于2026年5月13日通过广东省信访局反映的问题(信访件编号:
WT4400002026051391886),该信访事项交由我院处理。经审查,您请求提级管辖或指定异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诉求,按照管辖规定,不适宜我院处理,请您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提出。
特此告知。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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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愧是“程序正义”的模范生!检察院这招“乾坤大挪移”练得炉火纯青:数十件实名举报按“重复信”处理,这叫选择性失明;被指出违规后,直接一句“不归我管”打发了之,这叫精准免责。明明是高州检察院的违法认定和程序违规,愣是被说成是信访人“请求提级管辖”的诉求不合理。按照这个逻辑,以后所有举报都可以被解读为“向有权单位提出”——问题是,如果连你们都没权告知救济途径,那谁还有权?
高深!实在是高深!信访人控诉的是“你们错定重复信访、拒不受理、不教怎么复议”这三个具体违法行为,结果检察院的回复却是“关于提级管辖,不归我办”。这就好比我去医院投诉医生误诊,医院回复说“你要求换院长的诉求我们不处理”。用驳斥一个根本没提出的诉求,来回避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追责,这种“虚空打靶”的神逻辑,建议载入基层舆情应对教科书。
破案了!原来高州检察院治理“重复信访”的秘诀是——先把你所有正常信访打成“重复件”让你无门可入,再拿“不归我管”堵死你所有的追问,最后在文书上故意不写复查机关让你连错都不知去哪告。一套操作下来,不仅完美规避了《信访工作条例》的法定义务,还成功制造了“信访人无理取闹”的假象。高,实在是高!建议把“崔兆云147号”作为经典案例:当检察院成为被举报对象时,它自己就是最好的“不予受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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